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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拍卖规则
第一条、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 第二条、本公司的一切拍卖活动是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并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竞买人(买受人)必须遵守本规则,并受此约束。 第四条、竞买人必须具备本公司发布公告或有规定中注明的竞买条件,持有效证件及保证金到本公司办理竞买手续,否则不得参加竞买。 第五条、竞买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拍卖公司签发的《竞买申请登记表》及《竞买协议书》等相关手续,经拍卖会登记处确认后发给号牌,即可进场参加竞买(竞买人若委托代理人竞买,代理人必须出示有效的委托文件及本人身份证件)。 第六条、按照国际惯例,本公司只对拍卖标的的现状进行拍卖,不对拍卖标的的品质及瑕疵承担责任。竞买人在拍卖公告规定的展示咨询内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情况,实地查看,对拍卖标的的质量、外观状况等作出明确的判断,认真阅读本公司制订的拍卖规则及提供的其他资料。一旦参加竞买,即视为已认可拍卖标的的一切现状及对本公司提供的资料均无异议,并承担一切责任。 第七条、竞买人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参加竞买活动,一经应价,不得反悔,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八条、竞买人必须遵守场内公共秩序,不得阻扰其他竞买人叫价竞买,不得阻碍拍卖师进行正常的拍卖工作,不得有串通操纵、垄断拍卖会等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九条、拍卖会由专业的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拍卖遵循“价高者得”原则,拍卖师当场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委托拍卖合同》的约定范围之内,拍卖师对拍卖中的一切事宜由决定权和处置权,在拍卖会现场拍卖师不对标的物的任何问题再作解答。 第十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不到底价不成交)。 第十一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当场与本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未竞得者在拍卖会结束后办理保证金的退还手续。买受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清全部款项后,可按照约定受领所得拍卖标的。拍卖人只负责出具所取拍卖款项收据及佣金发票,不承担出具成交标的物发票的义务。 第十二条、买受人在约定的时间内不提走其所得拍卖标的的,每天须按成交价的千分之五向拍卖公司支付仓储费外,如在此期间发生毁损或价值降低的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拍卖公司不对该拍卖标的承担任何风险责任。 第十三条、买受人如不能按约定的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付清余款的,或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反悔的,买受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拍卖人有权选择按照《拍卖法》第39条进行处理或按竞买协议书的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买受人必须自觉履行交纳有关税费的义务,对其所购得的拍卖标的的处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拍卖公司、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因拍卖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成都仲裁委员会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怕卖法》第38条和第39条内容
第38条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39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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